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文单位:牛磊
发文时间:2019-0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该《条例》经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打击违法犯罪、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行政管理、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改造与安置、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与保障、附则10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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