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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文单位:牛磊 发文时间:2019-04-23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现将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相应修正,重新予以公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四、将第五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五、将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不得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八、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并删去第七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二条,并删去第九十条第一项中的“驾驶人信息卡”。

  十一、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并删去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的“驾驶人信息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十三、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删去第一百零六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条:“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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