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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拘留”的一些分类、含义及其之间的区别

发文单位:保卫处 发文时间:2015-04-29
 
一、分类: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
二、含义:
1.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该条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可以适用拘留的法定情形:(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依法享有拘留权。
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该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挽留犯罪嫌疑会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挽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人后,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以表示释合法。对于经过讯问,被拘留人犯有严重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间限内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一旦拘留的法定期限届满,如果将其释放,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可能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3日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3日以内难以报请批捕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依法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对其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一经接到通知,立即应对被挽留人予以释放,并有义务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据此,一般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原收容审查对象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日。
2.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属行政处罚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处罚分为三种:警告、罚款、拘留。拘留应当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服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的,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该法第36条还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3.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三、对比
1.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2.治安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司法拘留与治安拘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司法拘留是对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此外,二者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以及适用目的也不同。
 
3.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2)拘留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犯逃避、阻碍侦查、审判活动的进行。
(3)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决定拘留的部门不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5)拘留的结果不同。行政拘留期满,即告终结,恢复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刑事拘留的结果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可能释放被拘留人,也可能转为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其羁押的时间可以拆抵刑期。
(6)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4日,对原收容审查对象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日。
 
4.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的结果
(1)刑事拘留的后果:释放、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释放、处罚(如释放后交罚金等)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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